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满洲里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内政发〔2002〕1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