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南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