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年)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年) 三、 三、 煤层气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跨省(区、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