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 4. 4.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