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 2. 2.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