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年) (十三)
(十三)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考虑修复措施的流域性、系统性特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科学确定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用途。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长江上游、重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和河口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保护的支持力度。加强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