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2004年) (七)

(七) 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要按各自职责对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严格检验、查验,对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要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