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切实加强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规范审批和修改程序 (一) 抓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依据。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妥善处理城镇建设和区域发展的关系,综合评价… (二) 重点编制好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城镇的数量和布局,明确发展重点,选定中心镇,统筹安排城乡居民… (三) 改进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进行审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作用,确保… (四) 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 (五) 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 (六) 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 (七) 地方人民政府在修改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