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六、 三峡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 (二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二十一) 六、 三峡水库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 (二十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库区河道管理。建设临库的港口、码头、桥梁、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库岸安全,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和航运安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报三峡建委备案。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依法经交通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必要时,交通海事部门应组织通航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论证。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库综合管理机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小水库和围垦,以及向水库弃土、弃渣、弃物和填埋物体…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