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2019年) (十)
(十) 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地方政府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地方政府在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先行调度库款开展建设,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利用国外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