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四、

四、 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服务等工作,坚决防止新的重复建设,对加工贸易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