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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知识产权局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收取办学经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 国务院办公厅

四、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的培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培训费用。其中,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的代理人资格考试等培训收费,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国家计委按程序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五日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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