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 三、
三、 认真做好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前后相关工作的衔接。这次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涉及相关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的调整,为防止有关管理工作脱节,要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一是要及时调整公司注册登记工作。依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须经证监会核准。工商总局要针对上述变化,修改相关公司注册登记规定,加强注册登记管理。
二是要严格证券发行管理。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一律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的规定,证监会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要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核准条件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制度。在有关配套规定发布前,要防止一哄而上、滥发证券。证监会除继续正常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外,暂不受理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也暂不受理相应的登记注册申请。对非法买卖非依法发行的证券,或者为非依法发行的证券提供代理交易、转让托管等服务的,证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要加强证券交易管理。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证监会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