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2003年) 五、

五、 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组织和保障

各部门要重视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确定内设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外事机构)并配备人员承担翻译工作。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各地方、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对做好行政法规、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做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