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三、 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三) 三、 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三) 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