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二十)
(二十) 完善开发区审批程序和公告制度。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通盘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定期修订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名称、面积、主导产业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