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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2002年) 国务院办公厅

四、 对5万千瓦及以下服役期满小火电的关停工作,各地区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的精神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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