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使用“中国航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沪府〔2006〕4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