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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在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十五天的,可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海南岛内的停留期限或者转往境内其他地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加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