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南岛内的企业出口产品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按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管理。

企业可以在海南岛或者境内其他地区的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平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