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