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

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

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