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遇有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可以拒交;也可以向当地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