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中国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