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