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