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