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