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