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十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