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