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