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