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4年) 八、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沙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沙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沙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长沙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