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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规划〔2016〕10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 三、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四、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研究制定支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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