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二、 主要任务 (四)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四) 二、 主要任务 (四) 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 二、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