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十一)

(十一) 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