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