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的规章、条令,接受民航局对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