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2000年) (六)

(六)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要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会议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或接见会议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