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4年) 六、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4年) (二十二) 六、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二) 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