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 六、 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 (二十一) 六、 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二十一) 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