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1996年)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1996年) 二、 二、 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一)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 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