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21.

21. 要在作业设计中科学地确定林种、树种和草种比例。要以分类经营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质山地、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地区,要全部还生态林草,并做到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还草后实行围栏封育。在立地条件适宜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适当发展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退耕还林还草要确保生态林草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