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粮源的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到村,兑付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的标准,长江上游地区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为2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自愿,绝不可强迫农民退耕。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需要退耕而实际亩产粮食超过补助标准的,应相应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粮食的价款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都不得向农民分摊。有关补助粮食费用的结算,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