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六)
(六)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在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休牧轮牧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实行禁牧。启动实施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科尔沁草原、阴山北麓草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工程。推进草原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设施畜牧业和人工草场,稳步实施生态移民,培育后续产业。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加大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力度。探索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草原生态监测监理体系建设,加大草原管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