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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辽政〔2002〕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 辽宁省是海洋大省,沿海地区人口密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 三、 《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 四、 严格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 五、 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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