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三、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二)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二) 三、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二) 在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其中,落实全国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负责提交;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