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 五、 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 (二十) 五、 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 加强监督检查。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