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七、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三)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二十三) 七、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三) 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